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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问答序言及第二章家庭关系>
发表时间:2006-07-17 浏览次数:0

第二章 家庭关系

十九、结婚后,女方身患疾病,已经下岗在家,但现在男方对此不闻不问,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答: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扶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夫妻双方互相应当承担。如果女方因为身患疾病,而男方对此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她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也可以在起诉离婚时一并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

二十、父母离婚了,离婚时是判给母亲抚养,现在我已经上大学,父亲不承担我的大学教育费用,请问我是否可以起诉要求其他承担大学的教育费用?

答: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父母亲而言,其承担抚养义务是针对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对于正在读大学的的学生,不属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亲没有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你要求父母亲承担大学的教育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你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十一、儿子因为调皮,结果在外面玩耍时将另外一个小孩子弄伤了,请问像这种情况应当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怎样承担责任?

答: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因此,父母亲对子女负有一种监护义务,因为未尽到监护责任,未成年的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应当由父母亲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二、在恋爱期间,我与我男朋友同居期间不慎怀孕并生育了一个小孩,现随我生活,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我们并没有结婚。现在他对我们母子俩不闻不问,请问我可以要求他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吗?

答: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你可以要求你原男朋友承担相应的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如果对方不支付,则可以以小孩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用。

二十三、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

答: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亲生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亲兄弟姐妹之等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相互间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亦不享有任何权利。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

二十四、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有哪些?

答: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根据以上的规定,这种抚养义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被抚养人须是未成年人;2、该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亲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 3、抚养人须有负担能力。

    同上,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也是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成就:1、被赡养的须是需要赡养的老年人;2、该老年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3、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二十五、兄、姐与弟妹之间的相互扶养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兄、姐对于弟、妹的抚养义务是在以下条件下产生:1、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2、其父母亲已经死亡;3、兄、姐有负担能力;

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是在以下条件下产生:1、被扶养的兄、姐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2、弟、妹应当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3、弟、妹有负担能力。

婚姻法解读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6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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