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影响婚姻质量和导致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修改决定》在重申“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基础上,突出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且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修改决定》还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查院应当依法公诉。
严禁“包二奶”
《修改决定》在原有《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内容。这样的修改,对“包二奶”的现状有了更强的针对性,属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修改决定》还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所有权更加明晰
以往人们简单地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今这个“共有”也不是绝对的了。《修改决定》列出了个人特有财产范围,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同时规定了夫妻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可以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离婚条件更加明确
此次《修改决定》仍然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可操作性。《修改决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后权益更明确
离婚后探望子女一直是个难题。为此,《修改决定》增加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从而把这种权利法定化,还第一次把家务劳动的价值予以量化,规定:“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实行离婚过错赔偿制
为了更好地体现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修改决定》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确立了过错赔偿原则。“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
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
这是立法机关第一次确定的两项重要的婚姻制度。《修改决定》规定,具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消婚姻。无效或可撤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借腹生子”为什么被禁止
国家卫生部近日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从今年8月1日起,“借腹生子”将被禁止。
代孕,就是“借腹生子”,它将一对夫妇的精子与卵子在体外试管中人工授精,再进行人工培育形成胚胎,植入另一位有正常子宫的“代孕母亲”的子宫内。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已开展这项技术。
据有关专家分析说,代孕被禁止,主要是因为它牵涉到很多目前难以解决的医学、法律、伦理、道德问题。从法律上看,还可能出现一些问题。
据了解,广州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对华侨夫妇,妻子无法妊娠,其居住在国内的姐姐自愿为妹妹代孕。中山医大附一院生殖中心为他们圆了梦。临产时,姐姐要求医院出证明,证明孩子是妹妹所生。医院左右为难:开证明吧,孩子明明是姐姐生的,不开证明吧,孩子又的确是通过体外授精—胚胎移植而来。
从法律上看,还有这样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果代孕母亲因此失去受孕能力怎么办?代孕过程中流产,责任谁负孩子出现缺陷,双方都不要怎么办
另外,如果允许实施代孕技术,也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况。某些有正常生育功能的女性,为保持体形或避免疼痛,要求医生实施“代孕”技术。这就涉及到了伦理道德的问题。
即使单从医学角度来看,代孕技术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次应移植几个胚胎?如果只移一个,成功率太低。如果移植多个,胚胎活力强,都存活了,就必须减胎。但减胎可能导致孕妇感染、出血或引起其它并发症,最后流产。如果不减,胎儿患脑瘫、癫痫的几率会明显高于单胎。这对代孕母亲和孩子来说,都是极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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