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离婚房产分割
案情简介:陈某,男,30岁,李某,女,27岁,暂无工作。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3月3日结婚。结婚当天陈某拿出婚前所有积蓄首付了某高档小区住房。余下房款夫妻共同按揭。两年后,夫妻闹离婚。陈某称购房款全部是自己出资,因此房子应当归自己所有,女方李某无权分割。
律师点评:本案是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的房产分割问题。作为离婚案件被告女方李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房款是陈某个人出资属实,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合同上买受人是夫妻2人名字,办证申请书上仍是夫妻2人名字,不动产权属登记薄上记载仍然是夫妻2人名字。因此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该不动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采纳以上全部代理意见,因此本案一审女方获胜。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女方李某代理律师仍然根据以上事实与法律依据作为争论焦点,仍然胜诉。陈某还是不服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高院立案后,书面审查了女方李某的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后认定一审,二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陈某再审申请。
从本案可以看出,陈某如果在买房时咨询下律师,把房产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那么他婚前财产可能仍然是个人财产。因此,在婚前购房过程中大家要特别注意不动产的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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