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在司法实践中,在财产分割时,如一方对夫妻感情上破裂有过错,负有主要责任,即出现一方有婚外恋或重婚的行为;一方对他方有虐待遗弃的行为;一方好逸恶劳,有封建思想等等。则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相对多分割一些财产,以体现对无过错一方的保护和对过错一方的惩罚。
(2)再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呢?
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一般只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即通常一方再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是不能分割的,但这也不是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两种情况下,另一方都可以分割。此外,如果结婚未满8年,但双方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3)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怎么办?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夫妻之间因婚姻关系而存在的的抚养义务,虽然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但在离婚时,如果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但这种帮助是有条件的,一是生活确有困难,二是离婚所带来的生活困难,自己确实无力解决;三是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的能力;四是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既要视一方的困难程度,又要考虑另一方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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