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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规则
发表时间:2015-06-20 浏览次数:384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受赠与人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对方履行过户义务,而另一方主张赠与无效的。应当适用合同法186条之规定,即未办理登记,赠与人反悔的,不支持受赠与要求对方过户的主张。

结合实践中案例,就以下情形做简单分析:

一、关于夫妻赠与房产已部分履行,对未履行部分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即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两处以上房产赠与另一方,部分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提出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对于这类纠纷,应认定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尚未履行的部分,如果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或公证手续,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二、关于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的效力

为防止赠与人随意撤销赠与,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赠与协议中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此种约定是否有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前述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对此条款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故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因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故应认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的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受赠与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仍应得到支持。

三、关于因不交付或迟延交付夫妻赠与房产造成损失的,赠与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曾有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交付或迟延交付赠与房产,给受赠人造成一定损失,受赠人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赔偿损失。如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如房产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应当支持受赠与人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的主张。对于上述两种情形下能否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双方利益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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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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