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除了要经历一次情感上的抽离,还要经历一次财产的剥离,身心俱疲下,若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是不幸中的万幸。本文从公司法、继承法和婚姻法角度介绍一些可行的预防措施,以儆效尤。
1.当上ceo,赢取白富美,走向人生巅峰,so easy!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以下称“处理意见一”)第三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转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登记的变更手续,受让人得以股东身份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不得向转让人主张撤销合同。
2. 公私不分,内忧外患
《处理意见一》第四条第二款,审理时,应当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确定股东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 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处理意见一》第七条,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或死亡,公司面临清算的,清算责任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负责清算;没有确定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监护人负责清算。股东失踪的,由其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没有代管人或者代管人之间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
股东死亡的,由其继承人负责清算;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清算责任人。
4. 拼爹的年代,还要拼人品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第二条,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其获得股东身份。
未取得股东身份的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将股份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 想要变富翁,除了做生意,还可以离婚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6. 法院代表正义消灭你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 成为股东的7种非主流方法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8. 只能看不能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具有效力,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如此。在配偶一方转让股权的案件争议中,未持股的配偶另一方并非转让合同的主体,也非受制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方,不能提起合同“撤销”诉讼,仅能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提起合同“无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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