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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该如何分割
发表时间:2015-05-09 浏览次数:206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知识产权进入家庭,作为无形资产在家庭财产形态上所占位置也越来越重要,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私人律师结合裁判文书网相关数据及团队办理案件实际操作经验针对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如何分割做以下分析:

一、知识产权收益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婚内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经济利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屮的财产权要应根据期待权(期待利益)与既得权(既得利益)的理论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决。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需结合知识产权类型来确定,知识产权的收益首先决定于知识产以的类型,例如,专利、著作权、商标、企业字号、地理标识、商业秘密等因权利类型不同,其收益也各不相同。

比如著作权中财产权利部分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权利人及商标权利人收益主要有:a.通过直接使用来实现收益;b.交换实现收益: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转让、出资入股评估融资质押等;

而专利权利人收益除以上两点外还有占领市场收益:以专利池(群)圈占市场,阻止竞争对手在已形成的或未来市场内发展。

两者的生命周期和维持成本不同,商标10年一续期,期间无年费,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专利需缴纳年费。需综合运用上述收益策略,以期达到收益最大化。

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分割方法

1、权利归属

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原则上应当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故婚姻法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归创作方所有。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考虑到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整体投入换取的个人权利,其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该收益包括既得权和期待权。

2、分割办法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方式。

首先,考虑对分割的知识产权折价分割,可先行评估或协商确定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然后由权利人作为知识产权所有方给付对方一定折价款;对于著作权,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可以对著作权的物质载体进行分割,这样双方可以分担知识产权价值涨跌的风险。

其次,另一方可以行使财产期待请求权。在离婚时无法确定具体的经济价值的,可以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暂时不予分割,但一方对另一方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标的应当是收益扣除知识产权的维持费用后的余额。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对已实现的经济利益无疑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于在离婚时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如何处理的问题,私人律师认为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的,一项成果的取得,投入研究的财产往往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赋予对方期待权。具体而言,一是折价补偿,可参照民法中不可分物的方法,聘请专业人员对该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进行估价,由权利人作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是暂时不分割,在判决中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归双方共有,保留另一方的诉权,待今后取得经济利益后再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在这条的把握上,需灵活掌握,在判决离婚时已经完成的知识产品而在判决离婚后获得知识产权的,也应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知识产品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权利人取得知识产权须依法申请,并经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确认,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权利人的所有权是依生产这一原始取得方式取得的,该所有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间取得,因而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按照《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其诉效为两年,从知识产权获得批准之次日起计算。

对于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才取得经济利益的怎么处理的问题,私人律师认为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取得的经济利益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第一,当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权)在婚前已经创作完成并发表,只是在婚后才取得稿酬。对此情况,视为婚前财产。因为婚前作品一经发表,即取得财产权利,是一种既得财产权利,只是在婚后才实际取得,所以不影响财产性质。第二,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创作,比如婚前的一项发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转让或投入市场,而婚后投入市场。对此情况,通常也认为原则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在婚后较长时间内才取得的,且对方为经济利益的取得付出劳动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可以将此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而进行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二人成立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且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登记并成为商标持有人,或者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义申请注册,离婚时,该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现双方均要求拥有该商标所有权。这种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能够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商标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呢?

私人律师认为:如果双方是以公司为商标注册人,就不存在夫妻共有的问题,该商标所有权就应为公司所有。只是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若继续拥有公司产权,须就此商标的经济利益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或者法院可判决一方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使用许可。

如果商标注册是以个体工商户或夫妻一方名义申请的,存在离婚时能否由夫妻双方共有商标所有权的问题。虽然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可以共有,但存在与注册登记不符、对商标权使用难以操作的问题。故实践处理上最好以工商部门登记的商标注册人为商标的所有人,以避免法律上的冲突。对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注册的商标可归继续经营的一方,由于知名商标所带来的利润是巨大的,对另一方可给予较大比例的补偿或对注册商标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补偿数额。(来自盈科私人律师,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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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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