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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答十七
发表时间:2014-08-19 浏览次数:162

问:公房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与产权房分割不同的是,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也就是说在征得自管房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办理相关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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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1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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