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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财产是否应当返还?
发表时间:2014-07-29 浏览次数:167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恋爱不同于婚姻,不受法律的调整。夫妻双方离婚时,理应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受法律保护的恋爱关系分手后是否涉及到财产返还问题?

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

2、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

3、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4、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因收受财产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则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

5、一方亲友赠送给双方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则应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所谓“分手费”“精神损失费”,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予以支持,但凡事有特殊,如遇到棘手问题,还是尽量咨询律师,以便得到更好的解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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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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