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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知识产权收益应如何分割
发表时间:2014-04-15 浏览次数:273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知识产权因权利类型不同其收益也不相同。以专利为例,专利收益因申请目的、专利生命周期的不同又有所区别。

自2008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各地加大知识产权工作,企业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并加大知识产权运营,个人的专利意识也在逐步加强。每年4月各地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随着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也在走向知识产权收益。

那么,知识产权的收益是什么?或者说,知识产权的收益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收益首先决定于知识产以的类型,例如,专利、著作权、商标、企业字号、地理标识、商业秘密等因权利类型不同,其收益也各不相同。

下面以专利为例进行说明:

1.专利的收益因申请目的不同而又有所区别。

2.一般来说,专利权人的收益从以下几点来考虑:

a.通过实施来实现收益,

b.交换实现收益:许可、转让、评估融资等,

c.占领市场收益:以专利池(群)圈占市场,阻止竞争对手在已形成的或未来市场内发展。

3.另外还需说明一点,根据专利权的生命周期、专利权人维持专利权的成本,综合运用上述收益策略,以期达到收益最大化。

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标准相统一,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

一、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二、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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