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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有女儿的名字,离婚时女儿是否有份额?
发表时间:2014-04-15 浏览次数:47

【案件咨询】

夫妻双方育有一女,并在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登记了夫妻双方和女儿三个人的名字。现在女儿6岁,双方准备离婚,初步商定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关于该套房产该如何分割,双方意见有分歧,女方认为如果女儿由她抚养,她应该分到这套房产的三分之二产权,男方认为除去女儿的三分之一产权之外,应由夫妻双方平分。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由登记的权利人享有。双方在办理房产证时加上孩子的名字,在法律上意味着夫妻双方已经对房产的所有权做出了处分,即将部分产权给予孩子,使其成为共有权人,该处分行为经过房产部门登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孩子享有该房产的共有权,如果在房产部门登记时对三人的产权份额没有约定,则是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为孩子保留其应有的份额,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只能各自分得该房产的三分之一左右,剩下的三分之一属于孩子的财产,一般由父母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代为管理,但不得侵占、挪用,非为孩子的利益不得处分。因此,即使孩子由女方抚养,她也只能分到三分之一,对于孩子的三分之一部分,只能够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更不能占为己有,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孩子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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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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