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家住某市高新区工作的牛先生与王女士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因性格、生活背景差异过大,双方在结婚十年后,准备协商离婚,因双方争议很大,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起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某市中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牛先生突然想起,“她有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这些也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呀!”为此,王女士咨询:我同意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同意分割养老金。养老金我要在20年后才取得,现在养老金是多少都不清楚,能不能分割呢?
成都陈元果律师解答:
2004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本案中,养老保险金牛先生在退休时具体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现在是不确定的。法院在判决时,针对养老金部分是无法判决的。只有在牛先生真正领取养老金时,王女士再起诉要求分割,个人购买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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