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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行为的效力问题
发表时间:2013-11-22 浏览次数:362

在以往代理的案件当中会经常遇到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擅自处分的纠纷。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如一方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可能会涉及无效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只有存在重大理由,且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分割。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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