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背景事件:
近日,信息时报“楼事热线”接到市民王先生的来电。他于8月份通过中介向本市的林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他查验了林女士的房产证,该房产确实为林女士所有。房产证显示林女士于去年购得该房产。在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在房产局办理过户期间,却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
原来,林女士的丈夫以该房产是其与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林女士出售此套房产并未经他同意为由,要求法院认定林女士擅自处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王先生很苦恼,他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报采访了佛山房地产法律专家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
律师说法:房产系共同财产但买卖合同有效
刘峰律师认为,该房产为林女士婚后购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林女士出卖此套房屋的行为性质确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但鉴于房产证上只有林女士一人的名字,王先生则可以通过民法理论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产。
刘峰律师表示,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公示手段,作为买方可以信赖这种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来做出相应的民事行为。换句话说,除非林女士的丈夫有证据证明王先生明知道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买方可以善意取得该房产。
相关知识: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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