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四年引发诉讼大战
1999年10月,通过当地一位挂职副县长介绍,从杭州进入浙江天台县天皇药业公司工作的胡美姬离婚后,以50岁之龄嫁给了小她5岁的陈立钻,双方均系再婚。当时,陈立钻是浙江天皇野生植物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孰料好景不长,两人从2003年10月开始,却展开了一场离婚诉讼大战。
胡美姬是在1993年下半年进入陈立钻所在公司的,主要分工搞产品推销,曾配合陈立钻为公司作出过一定贡献。
但自从1999年10月与陈立钻结婚后,胡美姬利用其特殊地位,侵占了本应属于子女的大量财产。
2003年9月18日,胡美姬将天皇公司的财务章拿走,拒不交还公司,导致她与陈立钻关系恶化。同年10月23日,陈立钻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期间,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一度陷入混乱之中。
进入离婚诉讼后,胡美姬申请杭州市中级法院对夫妻双方所在的已更名为浙江天皇药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还申请对与自己根本无关的天台县中药药物研究所的财产进行保全。
但陈立钻与前妻汪文娟(又汪凤娟)早在1996年4月离婚时,就已协议将研究所的财产赠给陈玲芝、陈灵霞、陈赛帅、陈淬等4个未成年子女。
胡的申请行为使四子女通过账目意外发现了研究所的大量财产经父亲和胡美姬恶意串通后早已被非法侵占。有的以股权的形式转到胡美姬的名下,有的被父亲划走现金为胡美姬与前夫所生的儿子购房,有的被父亲直接用于为自己置业。
在这种情况下,四子女拿起法律武器,对父亲、胡美姬及相关人提出了多件请求保护财产权益之诉。同时,四子女对胡美姬的申请保全行为,向杭州市中院提出了异议书。杭州市中院认为异议正当,未对天台中药研究所进行财产保全。
证据真伪法院有说法
面对这种情况,胡美姬对赠与《协议书》及《调解笔录》所涉及的签名、书写字体、笔迹、卷宗目录等,提出多项质疑,认为这是一份伪造的协议,是在天台法院的直接参与和当事人串通下,在事后恶意伪造并塞入或调换到卷宗内的。
胡美姬从这一定论出发,要求天台法院作出司法鉴定。
天台法院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和自查档案管理制度后确信,绝对不可能存在事后调换案卷材料问题。
另外,杭州市中级法院也已就胡美姬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同样异议,派专人到天台法院查阅过档案,认为没有问题。基于上述理由,天台法院法官在庭审中以口头裁定形式明确答复胡美姬,不支持其申请鉴定的要求,并已记入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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