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权纠纷,两被告李甲、李乙夫妻二人协议离婚时,将其居住的原属李甲父母所有的房屋一并分割,法院依法认定二人离婚协议该部分无效,将争议的房屋判归原告所有。
原告李某、石某夫妇有两子一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丙,女儿李丁,现其子女均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被告李甲于1989年与被告李乙结婚。1989年5月21 日,原告李某、石某与被告李甲、李乙分家,原告夫妇与次子李丙住新宅,将旧宅院落分给被告李甲、李乙,并约定如二被告翻盖旧宅,应为两原告留有两间房屋供其居住。1999年9月8日,原告李某夫妇向村民委员会申请,获得批准建造新房用地一块,当年10月准备了盖房所用的砖、水泥、石灰,2000年雇人平整了批准的宅基地,2000年6月20日开始雇人建房,历时四个多月,建成北向主房五间、东屋、西屋、南屋各两间、厕所、大门的院落。原告李某、石某房盖好后,为让被告李甲、李乙摆脱四邻矛盾,将新建房屋给两被告居住。2004年被告李甲、李乙经两原告允许,在原告所盖北向主房五间之上加盖一层。2006年 3月7日,被告李甲、李乙协议离婚,在协议第二款中将原告所有的楼房包括北向主房一层五间、东屋两间、西屋两间、南屋两间及厕所大门当作被告李甲、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认为,原、被告诉争的北向主房一层五间、东屋、西屋、南屋各两间、厕所、大门系两原告申请并出资建造,其所有权应属原告所有;两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将属原告所有的北向主房一层五间、东屋、西屋、南屋各两间、厕所、大门作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系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原告李某、石某对此没有追认,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院判决原、被告诉争的北向主房一层五间、东屋、西屋、南屋各两间、厕所、大门归原告李某、石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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