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9月5日,相恋2年的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半个月后,王某死于一场交通事故,经协商,肇事方赔偿了1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王某无兄弟姐妹,父亲5年前已去世,母亲徐某年逾六旬。在分割赔偿款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婆婆徐某和媳妇刘某产生分歧,徐某认为她应当多分,刘某则坚决要求平分,双方遂诉上法庭。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婆媳间如何分割该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着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视为遗产,由徐某和刘某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生者的抚慰,特定的抚慰对象人人有份,以平均分割为宜;第三种意见认为,既然精神损害可量化为物质的金钱,那么,精神痛苦亦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对于母亲的丧子之痛和妻子的丧夫之痛,法官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自由裁量来决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割比例。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遗产,亦不能视为遗产,法定继承不适用于抚慰金的分割。遗产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精神损害既没有引起死者现存财产的减少,也没有导致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且,抚慰金产生于死者死亡后,因此,它不能归入遗产范畴。更重要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的抚慰,而是对生者的抚慰,是对与死者有着特定亲属关系的人的抚慰。抚慰谁,谁就有权获得抚慰金,如果将其视为遗产进行分割,无疑侵犯了抚慰对象对抚慰金的所有权。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生者的抚慰,特定对象获得抚慰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不意味着抚慰金应当均等分割。作为精神痛苦的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特定的抚慰对象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结合本案而言,就是徐某和刘某在获得抚慰金的权利上是平等的,对于已经获得的5万元抚慰金,她们都是所有权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分割时就得实行平均主义。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抚慰金的分割原则,因此,发生抚慰金分割纠纷时,不妨将问题交给法官自由裁量来解决。
三、精神的痛苦可以量化为物质的赔偿,虽然无法用度量衡来精确计算,但可以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来衡平。从法律角度讲,精神痛苦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那么,不同抚慰对象所受的精神痛苦也就有大有小。一般而言,法官可以综合考虑以下三个因素,来考察精神痛苦的大小:其一是与死者的亲缘关系,是父母子女、还是夫妻乃至兄弟姐妹,根据亲缘的远近,痛苦程度显然会有所不同;其二是与死者的生活密切程度,与死者共同生活,紧密联系者显然受到的痛苦要大一些;其三是死者的死亡对生者今后生活以及精神的影响,影响大的痛苦肯定更大。综合考虑前述三个因素,显然徐某的丧子之痛较刘某的丧夫之痛要大,因此,在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徐某应当多分,刘某应当少分。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罗新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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