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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难阻权利 离婚后要求分房获支持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430

财产分割协议难阻权利 离婚后要求分房获支持案情简介:赵女士和李先生在结婚后,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权利人登记为“赵女士、李先生、李先生的母亲刘大妈共同共有”。后来,赵女士和李先生由于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现赵女士认为当时对她和前夫共同所有的房屋未作处理,委托罗军民律师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分割,并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法庭审理中,双方确认系争房现市场价为120万元。

对方辩称:李先生、刘大妈辩称,不同意赵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先生认为他与赵女士离婚时,除对子女抚育作了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离婚协议是在合法场所由赵女士书写,系其真实意思;协议中明确的无财产分割包括了系争房;因此,赵女士已放弃了对系争房的所有权。考虑到赵女士是小孩的母亲,故未将她的名字从产权证中去除。现离婚已2年,赵女士再行提出诉讼是没有道理的。

罗律师分析:

 罗律师认为赵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时就财产方面的约定为“双方无财产分割”,该约定并不表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目前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赵女士放弃了对系争房的所有权。由于原、被告在产证登记中对各自共有权利未作明确约定,赵女士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合法有据。

法院判决:2007年12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分割,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判决系争房屋归被告李先生、刘大妈所有;李先生、刘大妈应给付赵女士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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