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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解答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181

一、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

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那么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配该财产部分(注意:非“房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三、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

这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的分割相同。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一)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二)购买商品房;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五、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

  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3、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0万元,贷款40万元,现值60万元,未还贷款3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30万元,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分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15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六、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另有约定外,该房屋为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另有约定外,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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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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