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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分析
发表时间:2012-06-08 浏览次数:153

第一部分 基本概况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二、是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

据司法统计,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虽然不多,但呈上升趋势。而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因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300个案由中没有这类案由,因此在司法统计表上无法显现这一数据,但根据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这类二审案件看,亦呈上升的态势。

根据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情况看,这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主要集中在房屋、土地及其补偿款、存款、有价证券四种,涉及其他财产的几乎没有。

2、离婚后再次提起财产诉讼的,多为原在家庭生活中经济地位相对较低,离婚后经济状况仍无改变的一方或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

3、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比例基本相当。

第二部分 案件增多的原因

根据审结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事实看,其逐年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的法律观念及维权意识增强。新《婚姻法》颁布后,社会各界进行了广泛宣传,特别是该法新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予以惩罚等保护性条款,已为公民所了解,特别是对离婚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在离婚之时,对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已有所掌握,故离婚以后,一方当事人感到自己分得的财产少于对方,或发现对方当事人有离婚时未涉及到的财产时,便想方设法寻求重新分割,他们或咨询他人,或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或直接提起诉讼,促成这类案件增多。

2、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颁布,为离婚后仍存在财产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和程序,这是这类案件增多的最重要原因。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当事人离婚后提起财产诉讼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为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财产设置了较为宽松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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