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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之财产分割
发表时间:2011-04-19 浏览次数:320

婚姻案件之财产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目前离婚率高居不下,在各地基础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而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离婚案件的主要焦点已不再是解决婚姻子女问题,很大一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个人财产的划分。就这个问题,我将结合实践经验,简单的论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财产权属的划分和分割原则

婚姻案件涉及的财产问题主要有三类,而三类财产的分割原则也有所不同:

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应属于夫妻双方属于的财产。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九)军人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应当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十)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对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首先,尊重约定。既如果双方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或所有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其次,平等分割。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有夫妻双方平等的进行分割。再次,照顾妇女儿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照顾无过错方。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时存在过错方时,可以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

2、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是指以法律规定或财产属性应当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其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军人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应当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七)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个人财产的权属不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发生变化,财产始终应当归一方个人所有。

3、家庭共同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主要是指由家庭成员共同投入、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主要是由我国的传统家庭模式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形式,由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比较常见。家庭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并不特定,主要有:(一)、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等共用财产;(二)、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进行的经营所得。由于家庭共同财产的特殊性,涉及家庭共同财产的,不宜于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应当由另案起诉分家析产。

二、婚姻案件特殊原则

第一,补偿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在尊重夫妻双方约定的同时,平衡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帮助原则。这一原则同样是为了保障弱势一方的权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这两项原则都是基于特定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人身属性的权利,是对人身权利的物质化。用于平衡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和保护弱势一方的生存利益。

三、婚姻案件中几种特殊情况的财产处理

1、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婚后还贷

随着我国住房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购房大军之中。而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对住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购买热情不断升温。在我国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已经成为最主要的购房方式,而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婚后还贷的房屋权属问题也日益凸显。一般认为如果一方在婚前首付按揭贷款购房,且在婚前已经取得房产证的,在离婚时应将房屋判归该方所有。对婚后偿还贷款的部分及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升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就该部分对对方进行补偿。

2、婚前个人财产形态的变化

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在婚后将财产的形态进行了改变,不能认为变化后的财产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在婚前拥有的债权,在婚后得以实现的,应当认定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由于其债权是在婚前所取得的,只是在婚后才得以实现。这也是婚前个人财产性权利形态的一种变化,不能认为是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又如一方用婚前个人储蓄购买了房屋,同样不能认为该房屋是在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将产权办理在双方名下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该方在婚后将产权办理在双方名下,就应当视为是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另一方可以就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双方对房产所有的份额没有约定的就应当认为属于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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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3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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