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离婚时隐匿财产 女方离婚后可多分割
[案情简介]: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于1990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10月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割进行了约定。2010年9月,黄某发现,刘某还于2008年9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但是刘某隐瞒了这一情况。黄某得知详情后,要求进行平均分割,遭到刘某的拒绝。黄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对前夫刘某所隐瞒的房产进行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法院开庭审理后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男方给付女方房屋折价款的三分之二,计款20万元。
[林律师点评]: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告在离婚时隐瞒财产,所以原告可以要求法院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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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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