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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
发表时间:2011-01-17 浏览次数:367

普法读本之二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指除个人财产之外的财产。个人财产的规定比较明确: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同时,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能够证明为个人财产的外,其他财产应属于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由一方继承或赠与一方的除外;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⑥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⑦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⑨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⑩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此外,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四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五是约定优先于法定;六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七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特殊情况的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1、房产: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此外,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2、有价证券:对于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3、有限公司股权: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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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7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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