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郎建勇
案例:武某与女朋友许某经过三年恋爱谈婚论嫁时,武某父母出资为武某购买了一处商品房,作为其二人婚后的住所。二人结婚两年后,渐因性格差异巨大,经常吵架,终致关系恶化。二人遂决定协议离婚,但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却出现了巨大分歧,徐某认为其二人居住的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而武某则坚持认为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分歧无法调和,最终诉至法院。
分析:上述案例所遇到的情况,父母为子女结婚时购置新房在现实生活当中是相当普遍的,在此情况下该房屋的所有权该如可界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即可很清楚的做出界定,该房屋系武某父母在其婚前为其购买,并未明确表示赠与武、许二人,故应认定为是对武某个人的赠与,所以,该房屋是武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其与许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许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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