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前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承租房屋的拆迁而取得的房屋承租权;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七、一方将其承租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另一方单位另给掉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掉换房屋的;
九、其他可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后,双方承租的公房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对丧失公有住房承租权而暂时无法解决居住困难的,可在原公有居住房暂住,暂住不得超过两年,并向承租方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如水、电、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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