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合金律师:
我与刘某1995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住在刘某父母的房子内。1999年,刘某的父母出资为我和刘某购买了一套房子。我和刘某共同居住该套房子至今。近--段时间,刘某经常无故夜不归宿,为此,我与刘某经常发生争吵。我想和刘某离婚,但离婚后我无处居住,想暂时住在我们现在的这套房子内,刘某不同意。刘某说这套房于是其父母出资购买的,离婚后,我无权居住。请问,按照法律规定,我们现在的这套房于,离婚时应当分给我一部分吗?
刘芳
刘芳朋友:
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后,通过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第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情况外,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你与刘某结婚后,刘母的父母为你与刘某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刘某的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你或者刘某一方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应当认定为是你与刘某的共
有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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