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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防范另一方转移财产的法律措施
发表时间:2008-04-05 浏览次数:212

(作者简介:宋振华,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19184356,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0楼1008室,地铁二号线中山纪念堂d1出口)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等事项达成协议,另外一种是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好聚好散肯协议离婚的夫妻毕竟很少,结婚时甜甜蜜蜜,谁会想到以后会离婚。虽然法律规定可以婚前可进行财产公证,但公证本身似乎隐喻或防范以后要离婚,因此新人们心里会嘀咕,但很提出或付诸实践。

宋律师代理了众多离婚案件中,大多数是男人在外包养二奶引起的,而主动起诉离婚的往往的女人,这方面女人要积极得多。婚后一般女人在家抚养小孩,生活来源全靠男人,并且生活费也由男人每月支付。丧失了经济独立的女人,地位是极其危险的。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往往男人掌握经济大权,很多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而家庭存款、股票等收入很容易被南方非法转移。广州离婚咨询群:20743016,16320390。

宋律师代理离婚案件,注重证据的准备及保全,有些夫妻共同财产虽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但可以委托律师通过合法的途径查找,比如股权、股票、汽车、不动产等财产状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因此,离婚案件证据的合法取得及保全往往对于案件的成败具有关键的影响。一个好的案件,不在于开庭,不在于法庭上的精彩辩论,而在于事前对于证据的把握及诉讼策略。

财产保全对于保护弱势一方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没有生活来源、经济大权由另一方独揽的当事人,财产保全是防止另外一方转移财产的杀手锏。宋律师曾遇到不少这样的案例,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男方为了转移财产,将该房产在各个房地产中介公司放盘,宋律师得知此情形后,立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最新的产权登记信息并到法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限制了男方对于房产的交易权,为女方赢得诉讼及分得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奠定了基础。

宋律师总结了离婚案件的箴言,以飨大家:

协议离婚最便捷,子女财产协议签;

诉讼离婚耗时间,夫妻感情全不念;

对簿公堂多难看,昔日情人今眼红;

共同财产转不得,法院查封将你办;

财产数额有争议,价值评估来处理;

离婚不是夫妻事,子女伤害心最惨。

宋律师还是希望所有夫妻能够甜甜蜜蜜长长久久,每每代理离婚案件,心里就沉重很多。虽说“宁拆一座庙,不破一门亲,”,但将处于家庭暴力水深火热的一方从万恶的家庭中解救出来,也是值得欣慰的。离婚自由度象征了社会的进步,在中国古代,女人没有权利提出离婚,而男人凭借“七出”写一封修书就可以休妻,因婚外恋、家庭暴力、性生活不和谐已成为离婚的新理由,因此,离婚的自由度从侧面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制度人身束缚的宽松化,体现男女平等的一面镜子,昭示着社会的真正进步和对生命、爱情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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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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