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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夫妻财产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婚后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协议、夫妻债务、婚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夫妻财产公证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要分割
案情:原告:程某,女。 被告:戴某,男。 2010年3月9日,原告程某和被告戴某因离婚纠纷,向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果园两块及7亩责任田耕作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承包的土地是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无须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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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离婚财产分割]
死者家属对医疗事故赔偿金如何分割
张先生因医疗事故死亡。医院与张先生的父母、妻儿达成协议,赔偿他们10万元。后医院将10万元赔偿金以张先生母亲的名义存入银行。张先生的妻儿,要求分割该款中的7.5万元。张先生的父母不同意。于是,张先生的妻儿将他的父母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对10万元赔偿金进行析产、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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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某女与某男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秋季离婚,离婚当时仅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对共同所有的房屋口头约定归女方所有,并由女方居住,其他财产未作分割。离婚后一个月,男方即反悔,以该房系其父母财产为由将女方从房屋中赶走。2009年4月,女方委托律师代理,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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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以此类推,夫妻一方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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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时隐瞒债权 离婚后再行分割
是章静和祖磊离婚后。 淮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再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是一方有隐瞒财产的行为,本案中章静离婚后发现她与祖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余忠享有债权,祖磊谎称该债权已在离婚前获得清偿,说明祖磊主观上有隐瞒债权的故意,客观上有隐瞒债权致使该债权没有在离婚时得到分割的后果,章静要求再次分割这6万元钱,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于是判决祖磊给付章静6万元的一半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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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个人财产婚后已消耗 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或转化为其他形式,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蒋某的婚前存款虽然用于家庭日常消费和购买住房,但并不因此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前,应当先返还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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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女方是否有权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确认了曾某与刘某的离婚协议书并签发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协议约定:1、曾某与刘某自愿离婚。2、婚生男孩刘奇东随曾某共同生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双方均未提出分割请求,主审法官也未过问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曾某、刘某离婚后该房屋仍由双方管理。2008年3月10日,曾某以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未对夫妻共有房屋分割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房的左半部分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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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康国宁等诉旷原子分割登记为共有的房产案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康国宁、旷衡君、旷晓珊与被告旷原子原系同一家庭的成员,南岳镇东街38号房屋系原、被告四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可由原、被告四人按比例进行分割。由于康国宁、旷原子在购置并改建该房时出资出力较多,在分割时应适当多占一定的份额;旷衡君、旷晓珊出资出力较少或未出资,在分割时可适当少占一定的份额。被告旷原子辩称原告旷衡君、旷晓珊不应享有该房产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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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时 已增值股票该怎样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陈晓和张青于1999年结婚。结婚前,陈晓名下有价值10万元的股票。婚后,陈晓继续炒股,张青虽然没有亲自炒股,但将自己的工资全部交给陈晓投入股市,至今累计有5万元左右。 2003年,两人的父母也各自投入了4万元给陈晓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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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分割父母房屋于法无据判归还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权纠纷,两被告李甲、李乙夫妻二人协议离婚时,将其居住的原属李甲父母所有的房屋一并分割,法院依法认定二人离婚协议该部分无效,将争议的房屋判归原告所有。 原告李某、石某夫妇有两子一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丙,女儿李丁,现其子女均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被告李甲于1989年与被告李乙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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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 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增值部分
系其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属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此以其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房屋增值部分)自然而然地应属其个人所有。而陈某认为,对于房屋属于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没有异议,但其增值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对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增值部分? 观点一: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个人财产,归黎某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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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案件中就房产分割办理过户能否申请执行
原告乐某诉被告顾某离婚一案,经法院调解处理结案。就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处理,该案民事调解书载明:“a房归原告乐某所有;b房归被告顾某所有”。调解书生效后,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将上述a房过户给她;顾某也提出执行申请,请求将上述b房过户给他。对乐某和顾某的执行申请是否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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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可否要求分割婚内财产
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离婚后可否要求分割婚内财产?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该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双方只要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未解决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谢某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就明确放弃了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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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精神损害抚慰金 婆媳间如何分割
2009年9月5日,相恋2年的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半个月后,王某死于一场交通事故,经协商,肇事方赔偿了1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王某无兄弟姐妹,父亲5年前已去世,母亲徐某年逾六旬。在分割赔偿款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婆婆徐某和媳妇刘某产生分歧,徐某认为她应当多分,刘某则坚决要求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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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王宏与张丹于1999年结婚。2003年,王宏用两人婚后的积蓄以其个人名义与朋友孙某等五人合资注册了蓝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公司经营状况很好,利润可观。2006年8月,张丹以感情不和为由向王宏提出离婚,并要求对以王宏名义持有的蓝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要求将该30%股权的一半分割到自己名下,使自己也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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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分割一方所获竞赛奖牌 奖金纠纷案
3个戒指,一审判决只认定1条项链、1个戒指与事实不符。1992年刘玉坤从巴塞罗纳比赛回国在海关申报1200美元,应认定为共同财产。要求平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玉坤所获得的奖牌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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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庭审期间双方隐瞒财产 离婚后可否再次起诉财产分割
若不补偿其60万,绝不协助过户。次日,戴某便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已达成协议为由,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分割协议书有效。理由是:协议书是原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各人实际占有。 【分歧】 在庭外另行财产分割协议,在庭审期间双方故意隐瞒财产,随后发生毁约的或者其他情况时,再起诉财产分割是否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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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时共有房产未分割 多年后要求处置获支持
离婚时共有房产未分割 多年后要求处置获支持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时未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13年后女方才起诉要求进行处置而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其对诉争房产有一半产权,并按双方意见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则按评估价的一半补偿另一方现金37.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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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协议难阻权利 离婚后要求分房获支持
财产分割协议难阻权利 离婚后要求分房获支持 案情简介: 赵女士和李先生在结婚后,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权利人登记为“赵女士、李先生、李先生的母亲刘大妈共同共有”。后来,赵女士和李先生由于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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