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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夫妻财产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婚后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协议、夫妻债务、婚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夫妻财产公证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在现代社会年轻夫妻一起奋斗,办理公司、合伙企业的情况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从而也就出现了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双方要求对合伙企业中的出资进行分割问题,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
咨询律师: 胡骅
夫妻一方投资设立独资企业 离婚案件中出现要求对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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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条规定还不全面,在分割财产时,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除了依此条规定,还必须把握其他一些原则。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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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第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5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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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情况下的产权房分割方式 近年来随着房产市场的越来越活跃,房价的不断走升,随之而来的是购房的方式在不断的多样化。因此出现了房屋产权实际归属与形式归属不一致的情况,而且夫妻对房屋的产权份额也非常复杂,以下是各种购房方式下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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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可以到法院起诉。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了个绝话,即来了个“等”字,规定“……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也可起诉到法院,法律上这叫“兜底条款”或“弹性条款”,即夫妻还有大把空间去到法院告状要求分割财产。比如,老公经常故意人身伤害老婆或虐待老婆是否属于“等”字行列,还需司法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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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资深律师解读夫妻共同财产
中有许多金融部门为了拉拢客户,拒绝或有意刁难律师和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这些都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困难。 第四,财产来源的途径众多。虽然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职工靠工薪收入生活,他们在进行投资或购买住房时往往除了自己出资外,还向一些亲人、朋友借款,甚至贷款。这样就使夫妻共同财产筹措资金的途径也呈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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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对“婚外情房产之争”有话要说 —— 男子出钱买房登记在“小三”名下 他赠送的只是房款而不是房子 扬子晚报记者 邢媛媛 昨天,本报a5版以《当了18年的小三如今“一场空”,那男的带走了儿子又来要回了房子》报道了常州武进法院判决的正妻和小三争房案,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和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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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公证]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手续
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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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自然人、家庭作为市场交换的主体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使个人债务、家庭债务混合为一体,如何正确认识和审理好这些债务纠纷,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审理好夫妻间债务关系就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应分清夫妻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后共同债务 债是特定的人之间根据特定的法律事实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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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直系亲属的范围有哪些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一般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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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该单位的职工、工作一定的年限、购买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等,而有些条件的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范围,故此种情形下退休手续办理的请求不宜作为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二种情况是在劳动者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之间的问题。当依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一)中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43、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辽宁省与大连市的规定相冲突时,怎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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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规定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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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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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或伪造债务的规定 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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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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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婚姻法第47条规定了一方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及其处理措施,这对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婚姻法规定了两种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 1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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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7条针对上述两种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规定了两项救助措施: 1可以少分或不分给其财产。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显然,该项救助措施仅适用于判决离婚,而不适用于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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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进行公证。 (二)约定的时间和范围 关于约定的时间,本条未作规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约定的时间不必作更多的限制。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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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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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7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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