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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夫妻财产如何分配? 问题1:共同购买的房子,产权证上是他的名字,我能分到应得的家产吗? 我与爱人去年结婚,到现在整一年。现在我们要离婚,不知道财产应该如何分配。我们的情况如下:结婚时,我们两家共同购买一幢房子,价值六万元,当时他家负担四万元,其余为我家负担。家里所有东西和装修为两家共同负担。房产证上的名字为他的名字。我们也没有财产公证,这种情况下,我能分到我应得的家产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前财产] 婚前房产如何界定
刘女士咨询:在认识男友前,男友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首付款以及现在银行月供都是男友支付,房产证上登记的也是男友名字。刘女士想知道,如果她和男友结婚,她是否能取得这套房子的产权? 《楼宇热线》为您解答: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前财产] 婚恋财产约定
“婚姻财产约定”(又称婚姻财产协议)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前或婚内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恋人或者夫妻之间签订婚姻财产约定,并不是表明感情与财产的独立,更不是否定彼此间的信任和尊重,而是为了促进男女双方坦诚交流,明确婚姻目标,消除误解,确认婚恋财产之管理方式,并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设置对双方的保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共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财产债务是否作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 原告:陈灵英,女。 被告:陈甲勤,男。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陈甲宽于1985年认识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87年7月生有一子陈志错。1995年以后,由于夫妻的观点、认识不一样,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直至发展到被告殴打原告。
咨询律师: 胡骅
部门协议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孩抚养等问题达成了协议。2002年11月,唐丽发现肖某离婚时隐瞒了婚前在吉水县城所购的商品房一套,故诉至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法院未开庭审理此案之前,唐丽因车祸于2003年2月死亡,故法院裁定中止诉讼。2005年1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赵增与未婚妻王清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表示将一套住房送给女方。没想到两人最终还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女方即告到法庭,要求他兑现承诺。12月2日,这起被媒体称为我国婚前财产约定第一案的案件,在宣武区法院一审判决,女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女方:协议是经过公证的 原告王清今年54岁。据她的代理律师介绍,她与赵增是朋友关系。1998年1月,她与赵增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后者将一套两居室房产赠与她。
咨询律师: 胡骅
为表真心,张先生在与未婚妻梁女士所做的婚前财产约定中慷慨表示将一套两居室住房送给女方,没想到历经5年,张先生不但未能成婚,反倒被女方告到了法庭,女方要求张先生给付约定中承诺赠予的两居室住房。前天下午,这起北京首例婚前财产约定案在宣武法院落槌定音,宣武法院以婚前财产约定不结婚就无效为由,驳回了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男女双方离婚时,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仅凭产权证的填发日期进行认定。一方婚前独自出资购买,由于客观原因婚后才取得产权证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应当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案件索引】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6)芙民初字第740号(2006年6月6日) 【案情】 原告李颖,女 被告徐霆,男 1999年,李颖所在单位长沙铁路总公司集资建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咨询律师: 胡骅
新婚姻法财产分配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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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的男男女女最苦恼什么?法院长期不判,财产纠缠不清,尽管形同路人,还要一起过日子,因此有人说:办离婚真累。新《婚姻法》将帮助想离婚的男女从此窘境中解脱出来。这部法律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 据统计,从1979年到1999年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平均每年递增9.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问:我1995 年结婚,现因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我在1994 年用自己的钱买了一套房子,我妻子提出该房子为共有财产,要一人一半,请问法律对此有何规定?读者大明 答:如果你们事先对房子的权属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根据2001 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新婚姻法规定》规定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的,是对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当头棒喝!! 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 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 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双方对财产又明确的约定。但是一些特定的财产是属于个人独有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转业费就属于个人独有的财产,不做为共同财产。最高院93年的司法解释转业费10年以上转为共同财产的规定,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应当已经失效。 “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在双方结婚8年后即作为共有财产”的说法早已成为过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 第二,与有限共同财产制相对应,明确界定了个人所有财产。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问题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中.一方婚前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你说的情况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虽然我国对于房子等不动产权属的确定以房产证登记为准,但如果房子是婚前你自己出钱购买的(如按揭,婚后的房贷也是自己还的),且房产证做出时登记的所有人只是你的话,可以认为是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员剖析: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由于房屋是刘新在婚前所购,且房产证上也只有他一人的名字,因此房屋属于刘新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玉无权要求分割。针对马玉退一步要求享有房产增值的部分收益时,公证员认为她是否有权分割,取决于他们的共同还贷或其他共同劳务是否是房屋增值的主要原因。如果二人通过房屋装修使房屋增值,马玉就有权分割增值收益。
咨询律师: 胡骅
吃亏,在犹豫不决。这位亲戚还是搞房地产的,比较接触法律吧。联想到法治论坛上很多网民也不了解这个变化。 这一段是另一个的解答。你的理解没有错。 作为公证员,经常有当事人要求对婚前财产办理公证,证明属于个人所有,象这种情况,我们都只是提醒当事人保存好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据,不需公证,不过如果婚前本来就是共同出资购房,那么还是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后才能属于夫妻共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7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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