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恋爱双方将自己的恋爱对象当成一件精美的易碎品。富裕的一方不断地给它加上包装物,使之华丽而绚烂;拮据的一方坦然受之,维持光鲜亮丽。这就是所谓的“你负责赚钱养家,我负责貌美如花”。但是,结婚而又离婚时,赠与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吗??
市民某小姐询问:我与周某谈恋爱时,他主动赠给我一个iphone手机和一台ipad平板,价值近万元。在交往3个月后我们结婚了,现在我们都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分歧。我认为周某在婚前赠给我的财产应是我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他持相反意见,请问谁对?
律师解答:恋爱时赠送的财物是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后依旧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因结婚而转化成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个人财产有以下几种: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婚前一方所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前恋人赠给对方的财物,对方接受后即成为他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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