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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典案例(转移财产)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19

一、案情简介:

1、被告张某(男)与原告李某(女)1984年结婚,生育一子张小某正上大学(已满十八周岁),被告张某和原告李某经常吵架,长期夫妻关系不合;张某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但收入不高,不过前几年兼职做过五六年生意,李某多年下岗无收入。

2、2001年6月份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弟弟发生纠纷,张某之弟殴打李某,李某之弟弟到场后与张某之弟发生殴打并将将张某之弟打伤,因此张某与李某关系恶化,从此之后,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分居,孩子张小某跟随母亲原告李某在外租房居住生活。

3、被告张某与张某李某98年购买一套住房(总价值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一直由张某出租给他人,租金由张某收取。

在2005年,李某因为经济拮据私下将夫妻共有房屋卖掉,后被法院判决买卖无效,房屋已经恢复原状。

被告张某一直居住在其单位分配的住房内居住,该房没有房产证,张某每年向单位缴纳30元的房屋使用费。

4、在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分居前,李某将夫妻共同存款25万元用来炒股,截至目前股市亏损15万元,现股市剩余5000元,其余款项约10万元都由李某支取供其母子生活支出。

5、原告李某不知道被告张某是否有存款,被告张某也不知道原告李某是否有存款。另外,双方住处各有部分家具。

6、被告张某曾于2006年5月起诉原告李某要求离婚,未经开庭,被告张某突然撤回起诉。

李某随后返回头来又马上起诉张某要求离婚,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二、案件进展情况:

1、第一次诉讼:张某于06年5月份在甲地法院起诉李某离婚时,李某委托我为其代理人。

此案中,李某作为被告,李某的要求:同意离婚,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支付给张某房款的一少半,,双共同承担孩子的大学期间生活费和学费。

接受委托后,我与对方张某和其委托的律师谈判、协商,对方张某要求李某得到房屋后不得买卖,且应当尽快支付房款,且不愿意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双方最终没能达成协议。

在第一诉讼过程中,李某主动向法院提供了炒股对帐清单。李某一直怀疑张某隐瞒存款,但是又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暂时无法调查。最后在律师策划下取得很少的部分线索,并申请法院调查张某存款。

此时,张某见势不妙,股市钱财已空,还要调查自己的存款。张某于06年6月份撤回起诉。

2、第二次诉讼:张某撤诉后,李某马上又于06年7月份在乙地法院起诉张某要求离婚。我依然作为李某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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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1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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