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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财产 伪造债务案例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260

【案例】

张某(男)与刘某(女)于1997年结婚,孩子10岁,婚后张某与她人长期同居,经常殴打刘某,刘某到张某单位多次反应,双方关系十分紧张,2007年6月张某起诉刘某要求离婚,刘某也答应离婚。在财产方面,张某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根据掌握的线索,查到张某有110万元存款,正准备冻结存款之际,张某提前转移走了110万元存款。张某意识到自己隐匿和转移财产行为已经败露,急忙撤诉。

次日,刘某反过来起诉张某要求离婚,并要求追究张某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这两次诉讼,我是刘某的代理律师,本案正在审理。

第二次诉讼情况: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诉讼请求:1、离婚;2、将所有财产分给原告;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万元;4、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过三次庭审,仍未审结。

被告答辩理由:1、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2、110万元是借朋友做生意的,钱赔了,要求原告承担部分债务;3、被告要求抚养孩子。

【律师分析】

1、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被告张某答辩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这很显然是在撒谎和拖延,因为被告起诉在先,且原告有被告家庭暴力和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依法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2、关于110万元存款:原告提供了被告存款明细,被告提供了借条。可以说双方举证都不完善,原告应当继续举证夫妻合理收入来源,被告应当继续举证做生意赔钱了等。双方都在进一步搜集证据。

3、关于孩子抚养权:既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又要考虑平时是哪一方照顾孩子多,哪一方抚养对孩子身心健康更好等因素。

4、关于精神赔偿:被告家庭暴力和与他人同居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该案正在审理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我隐去了双方当事人的真是姓和名,适当变更了部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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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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