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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擅自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449

和妻子一起用单位的40万元住房补助购置住房,但买房不到一年,张军却把房屋退给单位,随后与妻子离婚。眼见夫妻共有财产化为乌有,前妻将如何处理?

王英和张军原是一对夫妻。2003年3月,张军所在的单位考虑到张军住房困难,作出由单位出资为他购房的决定,张军用单位提供的“高级干部住房待遇”40万元买了一套房屋。

但谁知,在装修期间,夫妻俩出现矛盾,随后离婚。就在张军起诉离婚前两个月,张军把房子退还给单位,由其同在该单位的兄弟张强承接。就这样,这套房子变到了张军兄弟的名下。王英得知此事后,起诉到法院,索要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军在与王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公司高级干部住房待遇”40万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两人已向开发商支付完全部房款及办理房屋产权的税费,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所以这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军在没有取得王英同意而且事后也没有得到对方追认的情况下,将此房屋退回公司,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效。而且,张强与张军是兄弟关系,张强在没有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备案在自己名下,并非法律上的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所以,张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所以,这套评估价值为100万余元、装修10余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应依法分割,但张军在离婚期间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少分。由此,法院一审判决,王英和张军所争议的房屋,归王英所有,王英补偿张军3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张军不服上诉。成都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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