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夫妻财产 > 婚前财产 > 恋爱期间购房,分手财产房产如何分割?
恋爱期间购房,分手财产房产如何分割?
发表时间:2011-02-12 浏览次数:397

李先生为某高科技公司项目经理,林小姐为某中学的一名教师。2008年9月,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两人随即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处于热恋中的李先生和林小姐决定购房结婚。二人看中一套房产,该房产总价170万元。于是李先生用其个人积蓄支付了该房产首付款60万元,并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10万元,每月贷款本息也由李先生偿还。李先生为表示对未婚妻林小姐的爱意,将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和林小姐双方名下。

然而,随着交往的深入,李先生和林小姐开始因琐事不断发生争执,双方关系逐渐恶化。2009年6月,双方一致同意分手。但双方对所购房产如何处理产生纠纷。

李先生认为该房产首付款和每月贷款均由其个人全部支付,林小姐没有出资,该房产应归李先生个人所有。林小姐则认为,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双方共有,双方各享有该房产50%的份额。

2009年7月,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房产全部份额归其个人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和林小姐双方名下,应为双方共同共有,但考虑到李先生对共有财产的贡献较大,法院酌情判定李先生享有房产70%的份额,林小姐享有房产30%的份额。

律师点评:

不动产的权利人是否以登记为准?这句话在一般情况下是正确的吗,但事实并非总是如此,比如,夫妻共有的房屋可能仅仅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可见,不动产的登记只是权利的一种公示,该公示与事实本身不一定相符,而且,登记并非取得房屋权利的原因,而是取得房屋权利后的一种结果。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原因一般是基于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发生,本案中仅仅是因为林小姐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法院便认为林小姐也是权利人,显然是将结果说成了原因。

根据《物权法》的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而李先生和林小姐没有家庭关系,应当视为按份共有,法院认定共同共有是没有依据的。而《物权法》的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按份共有的份额是按照出资额来确定的,林小姐没有出资,份额也应为零。法院判决林小姐享有房产30%的份额没有依据。

从本案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了达到利益的平衡,判决结果与法律的规定还有一些差距,这也成为一种诉讼风险。因此,情侣购房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并要保存好出资证明,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尽量减小损失。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李仁正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恋爱期间购房,分手财产房产如何分割?”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7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