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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什么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为止的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案例:小赵与丈夫结婚已四年,女儿今年三岁。结婚前,男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了小赵父母2万块钱做为彩礼,小赵父母利用这笔钱购置了彩电、冰箱、空调、家具等作为小赵的陪嫁。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打算离婚,但在财产如何分割上发生分歧:男方认为嫁妆是小赵父母用男方给付的彩礼钱购置,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赵则认为嫁妆是婚前父母为其购买的个人财产,坚决不同意分割。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经查,该车出售时间是在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行婚礼之前,为女方娘家购买陪送的嫁妆。购买前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部门证明为原告的婚前财产,而被告提供的购车发票载明的时间则在双方举行婚礼之后。被告提供的购车发票,系事后补开的。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于离婚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应准予离婚。本案焦点为双方讼争的摩托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内容、存在形式日益多样化和夫妻财产纠纷案件的增多,处理难度加大,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笔者就此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点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举证责任
确切的证据,以致与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失之交臂,痛失经济权利。这一现状一方面凸显了女性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也显现了我国法治建设中的若干空白。 本案作为反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典型案例,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根据具体案情,将最后的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男方。应该说这是一个颇有见识、体现了公正原则的决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 诉讼代理人:幸伟华,广东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原审第三人:梁某。 诉讼代理人:彭勇,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某因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5)番法民初字第4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咨询律师: 胡骅
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法。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
咨询律师: 刘波
夫妻任一方对个人财产拥有所有权,任一方以个人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为法律禁止,但由于担保行为而发生的债务另一方则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夫妻约定或相对方事后追认的情形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为对外担保行为时应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后夫妻有明确约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后追认,否则一方要单独承担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证的房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但因该房屋作为共同居住使用,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该房屋理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了产权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而一直处于男方名下。对该没有明确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认定?是视为按照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明示的财产按照已明示的方式处理,即归确定的一方所有,未明示的财产通过推定确定为双方是通过默示的方式确定为归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归各自所有,还是认为没有明示的处理的财产仍处于未分割状态,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呢?对于该问题,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上均没有明确。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张昆,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此案立案后,张昆之父张举又突然向法院起诉儿子张昆,要求法院撤销张昆与李真2008年6月3日所签协议书。理由是:2004年9月5日,儿子张昆曾因购买上述房产而向其借贷10万元,并签有借款协议;而张昆与李真2008年6月3日所签约定上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决定先审理张举诉张昆案,并通知李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共同偿还的并且还经过了产权登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婚前所购房屋婚后共同产权登记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为王某在婚前按揭贷款所买,应作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对王某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由王某提出这部分钱的一半分给李某。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后共同财产] 奖牌和奖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调整。奖牌系刘福娣个人取得的荣誉象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已查实的奖金59012元,已用于刘福娣做假肢、治病、旅游等,现已无存款。郑达所诉刘福娣有奖金29万元,查无实据,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福娣与被告郑达离婚。二、婚生子郑小洋由刘福娣抚养,郑达每月承担抚养费60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从事实上看,被告付某在与丁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原告货款,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一般会被判定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认定了被告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至少价值5万元的住房一套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该共有财产已为负债财产,故不是由被告两人在离婚时可自由处分的,应当用来先行清偿债务。但两被告在离婚时却协议约定住房等财产归女方(被告丁某)所有,债权、债务归男方(被告付某)所有。
咨询律师: 刘波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怎么办? 一是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怎么办 一是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后共同财产] 妻子擅自卖房 丈夫能否追回
最近一年,我与妻子感情不和,已经开始考虑离婚了。前几日,妻子说她已经将我们共有的楼房买与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她提出双方均分售房款。由于该楼房处于黄金地段,尚有很大升值空间,因此我不同意售出。该楼房为婚后我与妻子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妻子未经我同意便擅自将其出售,请问我是否可以以妻子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在2002年与周某结婚,现因夫妻感情不和提出离婚。我是一名复员军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出现了争议,她认为我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请问,我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以及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后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为夫妻共有
王先生问:婚前我有一笔存款,结婚后我主要用来炒股,赚了些钱,赚的钱是否为我们夫妻共有? 北京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解答:属于夫妻共有。依照法律规定,用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则收益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读者问:我还没有结婚,家里给我买了套房子,贷款分10年还,如果结婚而房子贷款没有还清的话,房子是否会因贷款的事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只要是婚前买的房子就是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后还在还贷那么还贷部分就属于共同财产了,而且这样的房子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8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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