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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于2000年结婚。2003年底,因我所在的单位要减员增效,单位动员我辞职。考虑到我本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主动提出辞职,单位因此发给我5万元的补偿金。2004年6月,因感情不和,我与妻子决定离婚。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妻子要求分得我辞职补偿金的一半,我拒绝了她的要求。我认为辞职补偿是我失去工作的代价,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辞职补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 辞职补偿金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辞职补偿金与工资、奖金有明显区别。首先,正常的工资、奖金是对劳动者平时所付出劳动的补偿,而辞职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辞职这一特定事件而发生的。它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多年与之建立忠诚、稳定劳动关系的奖励,另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其次,辞职补偿金是劳动者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因此,辞职补偿金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是对个人生存权、劳动权受到严重影响时的补助,与婚姻关系没有明显内在的必然联系。 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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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验和李某芳均无权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芳的主张也有道理。首先,这批古画既然是齐某验祖上所遗留,视为家庭共同财产不无道理,那齐某验对这些古画也有所有权。齐某验和李某芳结婚并共同生活超过8年,对齐某验享有的财产份额,李某芳有权要求分割。其次,即使这些古画不算作家庭共有财产,而看成是齐某验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李某芳还是可以对这些古画享有一定的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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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可以以要求男方范某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为理由,或者以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在起诉书的诉讼请求中,附带请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比如,起诉书中写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确认非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责令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元。这样,不仅解决了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也在判决书中表明依法解除彼此的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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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婚姻财产纠纷
哪些财产时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益; (3)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 (6)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婚后用共同财产所购房屋,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仍问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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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该收益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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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首先区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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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有效吗?
由于种种原因,现实中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有效无效呢? 一、 认为无效的理由 1.共同共有人不同意的,不得转让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产权证上只登记有一人名字,夫妻任何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必须经过另外一方的同意才可以。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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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配?
问题:男女双方同居生活了几年,但一直未去民政局做结婚登记,后因发生变故分手,但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起诉致法院。问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怎样分割? 李律师认为: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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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离婚夫妻债务分割的法律认定
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对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其中一笔数额较大的债务由甲负责偿还。但此后甲并未如期履行偿还债务义务,债权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甲、乙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偿还债务及利息。乙某不服,认为法院的调解书已判决该债务由甲偿还,自己没有还款义务。 分析:本案的焦点是夫妻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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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而形成并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特点:一、必须是生产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的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产生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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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明确离婚时共同债务清偿的效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离婚时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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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债务处理
时对债务具体处理中,允许离婚双方对债务的清偿进行协议,除了明显的逃避债务的约定外,协议具有对抗第三方债权人的效力,这一观点在立法上的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债务协议清偿。在审判实践中,协议清偿又可分为三种类型:1、夫妻财产(包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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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如何认定夫妻债务
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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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约定财产,如何处理? 经常有当事人问,夫妻之间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约定财产,在离婚时,这些财产该如何处理、分配,已经有人给出答复,但稍嫌不够全面,现进行修改与补充,供大家参考: 1.共同财产,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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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的期间; 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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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诉要求房产“加名”应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夫妻间要求在共同财产特别是房产上加名字的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百度词条甚至因此增加了一条“房产加名税”。然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未登记产权一方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该类案件法院应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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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来电咨询我,她与陈某于2006年结婚,婚前陈某贷款在广州购得一处房产(总价款40万元),首付10万元,婚后共同还款15万元,2012年陈某将此房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继而在东莞以90万元的价格全款购得商品房一套。2013年刘女士发现陈某包养情妇,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问,东莞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答】 关于第一套房产所有权及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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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等。 什么是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等。 夫妻之间有哪些身份上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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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共同使用多年后依法可否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案情: 1994年3月张某(男)与何某(女)结婚,婚后由于感情破裂,何某于2011年8月将张某起诉到思南县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判决二人离婚;2、判决婚生子女小张由被告张某抚养;3、判决平均分割共同居住至今的楼房(一楼一底,共280㎡)。 被告张某收到应诉通知后依法委托我所赵进律师为其代理一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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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产加名改名可免征契税 ■新快报 自2013年12月31日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加名”、“改名”可以免征契税。这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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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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