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丈夫结婚四年,他婚前投资40万元购买股票,婚后一直利用业余时间炒股,偶尔也会用工资收入炒股,但是盈利后又把用的工资给补上了。目前他的股票已经增值至80万元。现在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合想提起离婚诉讼,请问这些股票应该如何分割?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财产,那么你丈夫婚前用于购买股票的40万股金应当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的增值利益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与孳息有着本质区别,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应当被视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就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在婚前买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产生的股票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应当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在买入股票后进行了积极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的,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你丈夫对婚前所购买的股票进行了积极的操作管理,并以家庭收入参与股票投资中,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应当视为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法院将此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婚后以家庭收入投入部分产生的相对应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而不包括婚前投入的本金产生的收益。在实际分割此类财产时需要查看股票交易账户流水明细,逐一确定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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