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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发表时间:2014-06-17 浏览次数:315

在我们工作中,许多离婚的夫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是十分迷惑的,现在本所律师认为 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报酬按期给付劳动者的货币收入。

奖金是指为了鼓励或表扬而给予的金钱或财物。

(2)生产、经营的收益。即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积极财产,即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方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夫妻单独取得或共同取得的除了上述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应当包括:第一,个人财产的孳息扣除有关税费以后所剩余的财产,如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第二,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所增加的部分;第三,夫妻共同所有的动产的添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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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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