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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区分
发表时间:2013-12-19 浏览次数:294

夫妻关系解除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部分,有很多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如何区分存在一定的误解。本人做如下浅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四)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五)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财产纠纷中以不动产纠纷为主,对于不动产用以下方式区分: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该不动产归产权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夫妻债权处理。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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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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