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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2-09-12 浏览次数:118

在生活中,夫妻一方为了能够在离婚中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会采取各种方式隐藏、转移共同财产,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难度加大,针对这种行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实施以上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是,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关系恶化有一个过程,而未首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可能早就预料到对方会提出离婚,或者自己早就希望离婚,因此会在日常生活中就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于此时夫妻关系虽然恶化或者有恶化的征兆,但另一方可能并无离婚的想法故其往往不会注意到配偶的这些行为,甚至不少当事人在自己秘密转移财产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出现以上情况如果按照法律的字面解释似乎不符合“离婚时”转移财产这一时间限制,这样对另一方明显不公。故《婚姻法》对“离婚时”一般会作广义解释,即:无论采取上述行为的双方是否已经协商离婚,或者已经在离婚诉讼中,只要夫妻一方以离婚时多分财产为目的,采取了《婚姻法》所列举的上述行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法律所规定的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是指当事人转移或者隐藏的财产,对于其他财产仍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平均分配。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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