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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5-03-30 浏览次数:85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隐藏”是指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秘密放在对方无法知道的地方。

“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从一处地方转移到另外一个地方,使对方无法控制或支配。

“变卖”是指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私自出售、出典,换取现金的行为。

“毁损”是指故意损伤、损坏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使该财产变为无价值或无使用价值。“伪造债务”是指故意制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对外欠债,或者对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夸大其数额,以图达到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目的。

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违法行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上述行为发生前,一方发现另一方有此行为可能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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