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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129

江西安义县法院 沈张茂

《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

题的规定。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简单,不便于审判人员正确审理离婚

案件,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笔者建议: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根据夫妻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和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笔者认为:

1?夫妻均等分割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

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

体是夫妻双方,那么,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2?适当照顾女方原则,这是由我国当前妇女经济地位所决定的。

夫妻均等分割,并不是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

对半分割。《婚姻法》施行五十年来,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

等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了明显提高,基本上实现了男女平等。所以,在

立法上继续保留“照顾女方”是没有必要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

生理原因等多种因素,妇女的经济地位、生活能力总体上相对较弱,

男女经济地位短时期内还不能实现完全平等。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

产的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上也是可行的。

3?“照顾子女权益”应予删除,“照顾子女权益”作为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在立法上是不妥当的。子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

权利主体,无权要求分得其父母的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也不能将夫妻

共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判决给子女所有。至于离婚夫妻协议将夫妻共

同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归子女所有,则应按赠与处理。

4?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未成年

子女的财产,包括:(1)其父母所尽抚养义务供给的物品;(2)因继承

或赠与所得的财产;(3)本人创作、表演、竞技等所得的财产;(4)因

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5)未成年

子女的其他合法财产。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它

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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