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较为疑难繁杂。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有利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和离婚纠纷的化解。否则,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可能会进一步激化。本文就离婚案件审理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有关房屋、股权等财产性权益的分割处理作一阐述,供参考。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基于法定婚姻的结合,男女之间产生了特殊的人身关系——夫妻关系,由此便会形成一定范围的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可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等。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把它概括为:(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解释》(二))第十一条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作了进一步的阐明:(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另外,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二)第十九条)
除上述规定的以外,夫妻共同财产形态还可包括:房屋、汽车、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股权、债权、使用权等财产性权益;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方或双方合法所得购置的财产,等等。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制,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证不足,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婚前财产的自然孳息,如银行存款的利息、婚前所有的房屋的租金等;(三)一方用婚前存款购买的有形财产,如房屋、汽车、金银饰品等;(四)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七)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伤亡保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八)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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