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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取得的财产一定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76

〖案情介绍〗

阿美,女,25岁,某酒店迎宾小姐。林生,男,62岁,丧偶,系在大陆经商的台湾人。两人在一次舞会上相识,以后频频约会,3个月后开始同居。在阿美的一再催促下,两人于1998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应林生的要求,阿美辞职在家,不再出去工作。1999年初,阿美随林生一起回台湾过春节,发现林生家人口众多。回大陆后,阿美即插手林生的商务活动,要求掌管公司财务,虽然遭到了林生的拒绝,但阿美仍然经常盘问林生的经济收入与支出情况。为了避免阿美取得自己的公司财产,林生认真学习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发现其中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约定的方式对夫妻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但又不知如何去改变目前共有的形式,于是他来到律师事务所请教律师。得到律师的帮助后,林生一面为阿美重新找了份工作,让她出去上班;一面拟定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内容为:“双方结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且互不享有继承权;结婚后各自的任何收入和所得归各自所有,互不干涉;家庭生活费用由林生承担,但每月不得超过2500元;林生每月给阿美500元零用钱。”阿美看到这份协议后,十分生气,坚决不同意在协议上签字。林生认为阿美与自己结婚的动机不纯,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不同观点〗

林生认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这种办法对夫妻双方都有好处,尤其对我们这种老夫少妻的婚姻形式更有特殊意义。我提议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是依法行事。阿美不同意没有道理,同时也反映出女方结婚是为了财产。

阿美则认为:夫妻双方结婚后,取得的财产理应属夫妻共有。从未听说有夫妻财产分开约定之事,尤其是我们这种老夫少妻,各要各的财产,我找你这么大岁数的干吗?你这约定就是欺负人。

〖评析〗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为,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否一定要确认为夫妻共有。

男女因结婚登记而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因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涉及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夫妻财产继承等内容。夫妻财产制是为了调整夫妻财产关系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也称婚姻财产制,其内容包括夫妻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就世界各国对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来看,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之分。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合法契约的形式,选择其婚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就世界各国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来看,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多种夫妻财产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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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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