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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用彩礼钱购置嫁妆 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467

案例:小赵与丈夫结婚已四年,女儿今年三岁。结婚前,男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了小赵父母2万块钱做为彩礼,小赵父母利用这笔钱购置了彩电、冰箱、空调、家具等作为小赵的陪嫁。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打算离婚,但在财产如何分割上发生分歧:男方认为嫁妆是小赵父母用男方给付的彩礼钱购置,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赵则认为嫁妆是婚前父母为其购买的个人财产,坚决不同意分割。

离婚时,小赵的丈夫能否要求小赵返回彩礼,或者要求分割小赵的嫁妆吗?

解析:1、依据案例所叙述情形,男方要求小赵返回彩礼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一旦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因此,现在小赵与丈夫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已经四年,男方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当然小赵的丈夫能够举证证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造成了他生活困难,是可以要求小赵适当返还彩礼的,否则不可要求对方返还。但这种生活困难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较难认定。

2、嫁妆为小赵的婚前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割。

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即已经成就,赠与行为自财产交付时已生效。至于陪嫁是否为女方用这笔彩礼钱购买,法律上对此进行认定亦无意义。结婚时女方陪送的嫁妆,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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