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6月,原告王某以按揭方式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缴纳首付款,2003年10月获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4年4月19日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2005年3月开始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因婚后一直未生育,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并各自外出打工,缺少沟通联系,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分歧】
对婚前以按揭方式付款并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但因该房屋作为共同居住使用,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该房屋理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了产权证,则应该属于婚前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判断按揭房屋的关键因素在于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以及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如购房人在婚前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为了还贷而将房屋的所有权抵押给银行,和银行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在理论上也是符合不动产的公示原则的。
2、同时银行和债务人(按揭人)之间是建立在对资信状况特殊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而改变债务人,也是符合债务转移的理论的。
3、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并不改变该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债务仍为个人债务。
作者:湘东区人民法院 曾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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