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5月,王某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套价值20万元,首付款6万元,银行贷款14万元。同年8月王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2008年王某去办理房产证,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了王某与李某两个人的名字。2009年王某还清了银行所有贷款。2010年3月王某与李某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王某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买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李某则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并且还经过了产权登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婚前所购房屋婚后共同产权登记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为王某在婚前按揭贷款所买,应作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对王某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由王某提出这部分钱的一半分给李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王某是婚前购房,并且支付了首付款,但婚后双方是用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因此应将王某婚前购房首付款作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从房屋的现有价款中予以刨除,对剩余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由双方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取得。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是婚前购买了房屋,并支付了首付款,但是在婚后王某去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将两个人的名字都写入了房产证中,此时不管王某婚前是否支付过首付,该房屋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杨亮同志支持第三种观点;本文笔者不赞同原文笔者的观点及理由,也不同意原文分歧部分的两种不意见。本文笔者认为该案中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各自占有的比例不是一人一半,也不是将王某婚前购房首付款作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从房屋的现有价款中予以刨除再对剩余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根据各人的出资情况决定各自享有对房屋的份额,首先王某的首付款6万元占20万的30%的份额,其次剩下70%份额由于是夫妻共同还贷,这70%的份额应该一人一半,即王某和李某各35%的份额。所以,王某享有65%的份额,李某享有35%的份额。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王某在婚前购房,出资了6万元,其后按揭的14万元是夫妻共同还贷,因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是按份共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同时,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另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从这些条文中可以看出,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权人为所有权人,在该案中,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并不表示一人一半,具体应按出资份额享有房屋的份额。
三、该案中的房屋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并不表示一人一半,而应当是按照出资的情况按份共有。因为该房屋是王某通过按揭方式购买,当时价值20万元,王某的首付款6万元,这表示王某在该房屋中首先享有30%的份额。其后,按揭14万元是夫妻共同还贷,而这按揭的14万元只占房屋的70%的份额,由于是共同还贷,这表明这70%的份额理应是一人一半,即每人35%的份额。所以,王某的总份额是65%,李某享有35%的份额。这样,对于双方都公平。第一种意见对李某显示公平,第二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对王某显示公平,因为这套房子目前的价格显然不只是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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