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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发表时间:2011-11-18 浏览次数:355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

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

况下,直接适用《婚姻法》法律规定的夫妻财

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

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

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

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

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

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

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

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

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

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

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

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

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

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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