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9、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下列财产,属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难以区分的,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看有无夫妻财产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
二看结婚登记时间。婚前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结婚登记后的财产即使登记在个人名下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看资金来源。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即使产权证取得时间在婚后,该按揭房也应视为其个人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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